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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铖昌科技: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发布日期:2024-11-19 09:52    点击次数:99

    (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106,958,355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603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0,50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6516%。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5人,代表公司108,308,863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2.255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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